
2025年佛光大學佛教學系博士生移地研究獎助辦法
一、宗 旨:財團法人佛光山人間佛教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稟承佛光山開山祖師星雲大師培養佛教高等人才的理念,為鼓勵佛光大學佛教學系(以下簡稱佛教學系)之在校博士生赴海外大學或海外研究機構進行研究,以提升其語言、教學和研究專業素養,擴展國際佛學視野,增加國際學術合作成果,特訂定「2025年佛光大學佛教學系博士生移地研究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佛光山人間佛教研究院
承辦單位:佛光大學佛教學系
三、申請資格:修畢所有應修學分,並通過第一外語及第二外語門檻之佛光大學佛教學系博士生。(外校申請就讀佛教學系雙聯學位者,及同時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單位所頒發之移地研究獎助金或獎學金者,均不得申請。)
四、申請文件:(一)博士論文指導老師(以下代稱為「本地指導老師」)推薦書。(須請老師親自另以電子本寄出,含親筆或電子簽名、單位職稱)。
(二)移地研究計畫申請書暨經費預算表[附件一]、修業期間成績單。(移地研究計畫的主題須與博士論文題目相關)。
(三)受訪研究機構之指導老師(以下代稱為「移地指導老師」)之同意受訪函(此份信函請移地指導老師親自發函,含親筆或電子簽名、單位職稱)。
(四)外語能力證明文件。
(五)其他足資證明申請資格和各項申請文件之資料。以上文件皆以電子檔繳交給佛教學系專案聯絡窗口。
五、審查標準:(一)移地研究計畫主題與下列相關者,得優先錄取:
1、與星雲大師人間佛教相關;
2、與梵、巴、藏等佛典語言相關;
3、與佛教筆譯或口譯相關;
4、與佛教國際化傳播與文化交流互鑑相關;
5、與佛教因應時代議題、AI與資訊發展相關。
(二)綜合評估研究計畫之創新性、可行性、論證完整性及國際合作潛力。
(三)移地指導老師,須為與研究計畫相關領域之代表性學者,並具有指導博士論文之資格(特殊領域除外),尤其該老師或受訪機構具備一定的國際影響力,且對申請人之移地研究可提供助益者,得優先錄取。
六、審查時程:(一)受理申請時間:即公告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採隨到隨審制,審查時程約需1個月。
(三)獲獎名額:2名。得不足額。滿額後即截止受理申請。
七、審查機制:採書面、面試二階審查。
(一)由本院(1至3人)和佛光大學佛教學系(2至4人)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書面和面試二階審查。
(二)評分標準:每位評委給予「通過/修改後通過/不通過」。如書面審獲得「半數(含)以下」之評委給予「不通過」者,不予面試資格;如面試審獲得「半數(含)以上」之評委給予「通過」者,錄取獲獎。
(三)如評委會對於錄取標準、人選和名額等有疑議,本院院長具最終解釋權和決定權。
(四)審核結果請佛教學系擇期通知或公告。
八、待 遇:(一)申請本獎助者,研究期程須至少3個月,並視研究計畫所需選擇3個月、6個月或12個月三種方案。每位申請人於同一學位之在學期間,獎助期程以累計不超過12個月、獲獎次數以不超過2次為原則。
(二)本辦法獎助金額以出國來回一次機票費(經濟艙)及膳宿費(每日三餐、住宿費)、必要通勤費為補助標準,並依各地生活水準做調整。
(三)獎助金額最高總額(新台幣):
區域 期程 |
亞洲地區 (不含日、韓、俄國) |
韓國 | 歐、美、澳洲地區、日本、俄國 |
3個月 | 12萬 | 15萬 | 25萬 |
6個月 | 20萬 | 25萬 | 45萬 |
12個月 | 40萬 | 45萬 | 75萬 |
(一)第一階段申請撥款:
獲獎人須根據審查意見對研究計畫進行修改,並於五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請領流程,否則視同放棄獲獎資格。須繳交:按評委意見修改後之研究計畫、機票購買證明、電子機票行程單、入境簽證許可證、護照影本(有效期限須涵蓋移地期間)、身份證或居留証影本、受款銀行卡或存摺封面的影本。另外,個人匯款同意書、海外傳真交易匯款申請書表格(如受款行在海外才須填寫)將另外提供獲獎人填寫。本院於收到以上資料後的六星期內以匯款方式核發獎學金總額之七成;
(二)第二階段申請撥款:
獲獎人在移地研究結束後,須依本辦法第十條相關規定之前五點辦理結案,本院於收到以上資料後六星期內以匯款方式核給另外三成獎學金。
(三)如獲獎人未按規定辦理結案,或移地研究之進度表現不如預期,本院有權追繳已支付之獎學金。
十、相關規定:(一)獲獎人應於收到獎學金後,半年內如期赴受訪機構報到。
(二)獲獎人須於移地研究期間,每一個月都應以電子檔繳交該月的「移地研究月報告」,內容應以詳述研究進展為主,以與移地指導老師和同學的交流學習及參訪記要為輔,最後統計當月學雜費、食宿和通勤等實際支出(相關支出發票或憑證,請自行妥善備留)。
(三)本地指導老師與移地指導老師,共為申請人移地研究期間之雙指導老師。獲獎人須於移地研究結束後的一個月內,以電子檔繳交完整的研
究成果報告書,以及經兩位指導老師(本地指導老師和移地指導老師)審閱簽名之研究成果審查意見書。[附件二]如果指導老師使用外語書寫,請附上中譯。
(四)獲獎人須保證所繳交資料沒有造假,論文沒有抄襲、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的情事。如經查明有違反情事,或月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本院有權追繳已支付之獎學金。
(五)獲獎人於移地研究期間,如品行不佳、言行嚴重損害佛教形象,經規勸一次無效者,本院有權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支付之獎學金。
(六)獲獎人在論文完成出版或發表時,應於適當處註明曾獲佛光山人間佛教研究院獎助佛教學系之移地研究獎學金,並將論文電子檔送交本院留存。
(七)獲獎人須於修業年限內完成學位論文並畢業,如未能如期達成,須主動作說明,否則本院有權追繳已支付之獎學金。
(八)獲獎人有機會受邀參加本院所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或擔任工作人員,以增進其國際參與和學術交流之經驗。
十一、本辦法由佛教學系執行以下流程:受理申請、召開審查委員會及安排二階審查會議、通知和公告錄取結果、收集請款附件和移地研究各項報告等與申請人和獲獎人對接之事宜。
十二、有關申請人之申請資料、內部審查會議記錄和面試記錄(要有評委之親筆或電子簽名)、獲獎人之請款附件和移地研究的各項報告(含月報告、成果報告及雙指導老師審查意見書)等,請佛教學系彙整後以電子本繳交本院留查。
十三、本辦法由佛教學系公告後實施,請佛教學系安排專案聯絡窗口。
十四、本辦法僅適用佛光大學佛教學系在校博士生,並視實際運作情況適時調整,請以最新公告版本為標準。
十五、未盡事宜將另行公告。
|洽詢|佛光大學佛教學院秘書林芷瑜
|電話|03-987-1000分機27203
|郵箱|zylin@gm.fgu.edu.tw
|地址|262307宜蘭縣礁溪鄉林尾路160號雲水軒